法律規定如何認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如何認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呢?根據規定,一般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工後,發包人經過驗收合格來確認接收。竣工日期要經過雙方認可,以竣工驗收合同日期為準。下面看小編整理的詳細法律規定,歡迎閲讀。
法律規定如何認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説,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所以確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和利息的起算時間、逾期竣工違約和違約金的數額、工程風險轉移等重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竣工日期做了明確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了竣工日期,則該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確認的形式一般是書面的,可以是竣工驗收登記表、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監理記錄等。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同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佈實施後,政府不再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進行驗收或自行驗收,因而竣工驗收的主導權在於發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根據《建築法》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然而在實踐中,時常發生發包人出於各種原因而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1)發包人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工程,違反了上述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發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經實現合同的目的。
(3)發包人使用工程後,若再進行竣工驗收,便出現質量責任不清晰的問題。
所以從合法、誠實信用原則考慮,應認定發包人使用工程日期即該工程轉移佔有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有幾種情況,如果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就使用了工程,以使用日期為準。其中若發包人故意拖延驗收時間,就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日期為竣工時間。您可以聯繫專業律師諮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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