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施工合同糾紛2.85W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説,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所以確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和利息的起算時間、逾期竣工違約和違約金的數額、工程風險轉移等重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竣工日期做了明確規定。
1、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了竣工日期,則該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確認的形式一般是書面的,可以是竣工驗收登記表、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監理記錄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一)項,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二)項,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1、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了竣工日期,則該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確認的形式一般是書面的,可以是竣工驗收登記表、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監理記錄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一)項,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二)項,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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