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或履行完畢是指什麼?
一、什麼是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的範圍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保險給付,或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時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保險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單和保險單,二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含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共同構成。有時候保險單會用其簡化方式“保險憑證”替換。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準化條款時,保險合同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合同可以是暫保單。
一般,標準化的保險條款中會規定,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註、附貼批單、其他相關的投保文件、雙方的聲明、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二、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或履行完畢是指什麼?
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或履行完畢是指保險合同終止。什麼是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終止説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實。保險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屆滿、履行完畢、主體消滅等法定或約定事由,其結果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
三、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又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終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還包括下述原因: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保險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所謂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即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後,合同因保險人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付義務而消滅。
3、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這裏所説的保險標的滅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喪失。如果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因客體的消滅而終止。
4、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如果非因保險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於該保險合同就不再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隨之而滅失。
5、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後30 Et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險法》第42條規定的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不同,前者是保險人作了相應的賠償之後,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終止,即合同的解除;後者是以保險人履行了全部賠付義務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滅。
四、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1、直接原因不同
保險合同終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屆滿、履行完畢、主體一方死亡或消滅等法定或約定事由的發生;保險合同的解除雖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約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險合同的終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屆滿或履行完畢,此時保險合同也隨之而終止,所以也叫自然終止;保險合同解除時,原有合同並未履行完畢,期限也未屆滿,而是將正在生效的保險合同提前終止其效力。3.法律後果不同保險合同終止後,原合同權利義務歸於消滅,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終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
五、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區別又有哪些?
1、兩者發生的原因不同
保險合同的終止,除因解除而終止外,一般不存在當事人違約的問題,是合同的自然消滅;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違約而造成的,即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超過規定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
2、兩者產生的後果不同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不存在恢復效力的問題,當事人如需維持保險關係需另訂合同;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後,根據當事人就是否恢復合同效力所達成的協議,合同可能復效.也可能被解除。
通過小編的細細介紹,相信大家一定對保險合同有了更加明確的瞭解啦,知道了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或履行完畢是指保險合同終止。對保險終止的原因以及保險終止與解除等與之相近的專業知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認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咸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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