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係。
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不同關於合同應具備何種一般要件才可成立,通常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4、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有差異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須考察該合同是否成立。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於進一步的判斷。
5、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法律後果不同合同不具備成立要件,產生的是不成立的後果。
6、合同的解釋適用不同合同的成立與否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的解釋方法使之成立,而對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以使無效的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
法律上大體規定了合同生效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但是,根據合同當中所涉及到的這些內容也都有相應的參考依據,比如房屋買賣合同和基金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的相關條款,所要參考的法律依據肯定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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