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合同未生效出險會給出賠償嗎?
一、車險合同未生效出險會給出賠償嗎?
不會;車險合同裏是有保單生效日的,保單的效力從生效日開始,但是前提是,你在生效日之前已經繳納了保費。並且在生效日開始之前,保險公司對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免責的。
二、機動車輛保險特點
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方式一般為修復,但如果車輛重置價格比修理費用是便宜的話,保險公司很可能宣稱這輛車全損。一般來説,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新車的購買價格或者是車輛投保當時的價值,但是使用中車輛有折舊,另外保險公司會設置絕對免賠額,所以出險全損的情況下,賠款肯定會低於保險金額。這種保險的保險期間一般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如果保險期間沒有發生理賠,續保時可以享受無賠款優待費率。
(1)保險標的出險率高。機動車輛屬於交通工具,常態即是不停運動,所以很容易出現碰撞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而且由於早期行政許可程序不夠完善,許多駕駛人員不具備基本的操作技術。交通設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機動車輛出險率高。
(2)業務多,投保率高。 正由於機動車輛出險率高,所以機動車輛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門都通過保險轉嫁風險,所以機動車輛保險業務增多,投保率高。
(3)險種複雜,專業性強,消費者易產生誤解。
機動車輛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基本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三責險)、車輛損失險(車損險);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責任險、 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而其中許多險種不能通過簡單的字面意思進行理解,並且部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介紹保險時存在誤導的情況,導致消費者不能較好的理解各個險種的條款,造成誤解,產生糾紛。
(4)不確定性
由於機動車輛在陸上行駛、流動性大、行程不固定,對保險人而言,無疑增加了危險事故與保險損失的不確定性和難以預測性。
(5)擴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經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使用已保險的機動車輛,如果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並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在承擔這項責任時,條件只是要求:駕駛員是合格的駕駛員、和駕駛已保險的機動車輛且得到了被保險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對機動車輛擁有所有權、佔有權或管理權等。這實際上是對保險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種擴大,同時也是保險責任的放大。
(6)無賠款優待
無賠款優待是機動車輛保險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為了解決在風險不均勻分佈的情況下,使保險費直接與實際損失相聯繫。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各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均採用“無賠款優待”制度。
(7)維護公眾利益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與機動車輛密不可分的責任保險業務,在絕大多數國家均採用強制原則實施,從而是一種法定保險業務,各國之所以對這種業務特殊對待,其出發點都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即確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夠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所以,汽車保險是保障駕駛人員人身權益保障的最好方法。
綜合上面所説的,購買了車輛之後就必須要購買車險 ,而且交強險是屬於國家強制性購買的,但任何的險種只要購買了都不是馬上生效,都會有一個生效的日期,這也是為了保障各自的利益,如果在這期間而出了事故,任何的保險種類都不會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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