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是否都要經過撤銷
一、無效合同是否都要經過撤銷
無效合同不一定要撤銷,若合同是以虛假表示簽訂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或者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簽訂,就屬於無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並不需要再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無效合同怎麼處理
(一)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無效合同從開始就無效,所以返還財產就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也就是説,是誰的財產就應當歸還給誰。如果標的物已消耗、損壞或滅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還時,則可用賠償經濟損失的辦法進行抵償。
(二)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均有過錯,那麼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指承擔因自己的過錯責任而造成的損失,即指雙方當事人按照責任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自己責任相應的份額,而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是平均分擔損失。
(三)追繳財產。對於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或者因無效合同所取得非法利益,就應當收歸國家所有。
無效合同根本無效、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自合同簽訂時即無法律約束力,無時間限制,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主張,是否知道無效的情況,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該合同都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的確認只是對一個已經存在的事實加以確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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