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過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可見,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只要權利轉移就不可撤銷,但也有幾種例外情況,該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除非出現了幾種法定的可撤銷的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當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成立,是否經過公證,是否完成交付,贈與人都可以提出撤銷贈與。
綜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經過公證過的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銷的,除非有證據證實,贈與人在贈與之後,生活上或經濟上發生了重大變化,生活困難,經濟拮据等情形,法院在判決時會根據這些情形酌情考量。而在受贈與人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如果贈與行為並沒有附加條件,即使對方有過錯,也難以撤銷。
二、公證的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具有證據效力,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還具有強制執行能力,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公證機構出具的強制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
此外,公證還具有法律行為生效要件效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如果未經公證,該事項不能產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雖然贈與行為的發生完全出自於贈與人的自主意願,但如果是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或是公證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就不能再隨意的撤銷自己的贈與行為,這對大家來説,無論是作為贈與人或受贈人都是應該瞭解的。然而,剛剛介紹的規定只是一般性的規定,而不同的情況也會使問題不同,所以當大家遭遇具體的糾紛時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還是要及時聯繫本站的律師,以便獲取律師的專業服務,和更好的保障大家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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