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1、已按《條例》、《若干規定》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管理機關進行調處,未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在未完善手續之前不進行調處。
2、區租賃局或租賃所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調解會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租賃雙方當事人。
3、租賃當事人申請調解房屋租賃糾紛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時未提供書面申請的應及時補交。
4、調解之後按具體情況作以下處理:如調解成功應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達不成一致的,則終止調解,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參加調解,應終止調解,若雙方仍願意調解則另行確定時間進行調解。
5、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的,若承租人已不實際使用出租房屋, 出租方採取措施開門清點財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到場見證,該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及告知對方將採取措 施的證明等材料;經核實有關情況後,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可以到場見證。出租方在清點財物之後應制作財物清單,有出租方及到場有關單位簽章,對清點的財務租方 應妥善保管。
承租人仍佔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向承租方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材料。管理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後, 對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向承租方應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承租人仍不遷出的,出租方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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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哪些無效哪些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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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訂的合同怎樣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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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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