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違約金和定金可以一起獲得嗎?
一、什麼是違約金、定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二、能否同時獲得違約金和定金
我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我國法律是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條款的並用的。我國擔保法也有類似規定。
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規定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
一般來説,定金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其功能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適用其一,即可達到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作用。如果二者並有,其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獲得不當得利。所以,我國法律排斥二者的並用,而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中選擇一種要求違約方承擔。
以上就是小編對經濟合同違約金和定金可以一起獲得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並不支持定金與違約金共同取得,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項作為對方違約的補償。定金本質上是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則是對違約方的懲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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