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一方違約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一方違約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般情況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一方當事人故意阻礙所付生效條件成就。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
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為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為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為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視為條件成就或不成就。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未生效就代表着雙方不存在合同的關係,即使一方做出違約的事情,那麼也是不會承擔任何的違約的責任,但如果是一方故意阻礙合同的條件成立,那麼對於該有的責任也是需要承擔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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