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的欺詐行為有哪些?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的欺詐行為,是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的責任和權利事項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對於合同違法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其本質上也是屬於侵權的一種情況,是需要根據造成的侵權事實後果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對於合同的條款要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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