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和出租人區別的規定是什麼?
出租人,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用益權或租賃權的人可為出租人則屬例外情形,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出租人處理租賃業務的一整套會計處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
承租人,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產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其主要權利是按約佔有和使用承租財產。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發生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出賣人,指通過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的人。
1)出賣人負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2)當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根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之間的約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3)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訂立的買賣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條款。
4)由於根據約定,承租人得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因而,本應由作為買賣合同買受人的出租人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以及對於拒絕受領標的物的妥善保管義務,也轉由承租人負擔。
出租人指出租物件的合法所有者,擁有待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報酬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
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比如有一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範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議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出賣人是指物件的賣出者。
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之間的關係:
1.融資租賃合同是由2個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而構成的獨立合同。
2.出賣人與出租人簽訂買賣合同。
3.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我國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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