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一、行紀合同的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如果在行紀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的,應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則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委託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如果委託人向行紀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紀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1、明確合同主體,簽訂行紀合同首先應明確合同主體,即委託人與行紀人的名稱(姓名)以及單位、地址、職務(職業)、聯繫電話等。
2、委託事務的種類(合同標的),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要辦的事項。如是寄售還是代購、代銷。並提出具體要求。
3、價格,主要指所行紀的貨物或勞務等價格。行紀事務為代銷代售的,應明確最低或最高費用標準。
4、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主要指對行紀貨物或勞務的要求。如行紀內容為購銷貨物時,應對貨物的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有關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如行紀內容是勞務的,其具體要求也應詳細明確。總之,具體要求越細越好,防止在具體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稜兩可、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詞語。如一堆、一車、一捆之類用語。
5、酬金,在合同中應明確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紀合同如果引起糾紛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在處理時也需要確定好管轄的法院,一般有約定的按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就可以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只要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都是可以獲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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