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就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當事人之間要是就合同的履行產生了糾紛的話,此時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糾紛。就當前的情況來看,大多數人在遇到合同糾紛的時候都會選擇向法院起訴,這就涉及到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問題了。那究竟應該怎麼就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就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
《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規則確定: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標的物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以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財產租賃或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物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保險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民訴法》第24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按照如下規則確定:
(1)如果保險標的物的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有運輸工具登記地、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有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生活中,無論是對怎樣的糾紛進行處理,若需要以訴訟方式進行的話,則首先就要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因為我國法院眾多,但不是每一家法院都可以受理你的案件。就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來看,其實也不是很複雜,有需要的話可以參考上文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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