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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合同撤銷可以嗎

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合同撤銷可以嗎

一、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合同撤銷可以嗎

是不可以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行為一般是無效,無效的贈與合同自始至終無效,不需要申請撤銷。離婚自由是我國的基本婚姻制度,所以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至終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無效的贈與合同不需要撤銷。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贈與合同有效,如果不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是沒有轉移的。而且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合同訂立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

二、贈與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一)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並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後才發生轉移。

(二)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範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三、贈與合同一定要公證嗎

贈與合同的生效並不以公證為要件,並非一定要公證。但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公證,是意思自治行為,法律也不禁止。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以離婚作為條件所簽訂的贈與合同不可以撤銷,因為這部分合同是無效合同,不用撤銷就沒有法律效力。在贈與人自願的前提下可以簽訂贈予合同,贈與人將贈與的物品交給受贈人之後,贈與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備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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