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
(二)違約的後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裏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違約的後果必須實際上剝奪了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
二、根本違約的構成有哪些類型?
1、遲延履行場合
遲延履行並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於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於並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場合
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於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場合
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於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於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為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説危及作為合同關係之基礎的信賴關係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
4、先期違約場合
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於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我們詳細的介紹了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中所包含的三個因素,也就是説,只有在滿足這三個條件其中之一的情況下,交易的一方才算是構成根本違約。當然,針對不同的根本違約情況,具體的違約事實也有具體的分類,這將是承擔法律後果的一個具體判斷方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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