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怎麼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怎麼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特殊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試用期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員工嗎?
試用期單位不可以隨時辭退員工,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民法典中勞動合同一定要約定試用期嗎?
試用期不是一定要約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而直接簽訂不含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但若是勞動合同中只含有試用期,該約定不成立,該勞動合同將被認定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此外,試用期的期限也不是無限的,具體來説,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試用期的時間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的時間,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的時間進行規定,不能規定太長時間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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