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賣人是什麼意思
一、商品房出賣人是什麼意思?
商品房出賣人是指通過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的人。買賣合同成立,出賣人應按合同的約定移交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2、確保標的物無瑕疵。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被第三人以出賣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發生該標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權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3、確保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款支付給出賣人貨幣,是以單價乘以數量確定下來的,出賣人收取了該數量的價款,就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量交付標的物,少交,是違反合同約定侵犯買受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補足,並承擔違約責任;標的物的單位價額,是標的物質量的金錢價值,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確保出賣人獲得收益的保證,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不得降低質量檔次交付標的物,因交付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質量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出賣人承擔。
4、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合同約定的期限,是雙方協商約定的,在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賣方應按期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方發生了某種事先未預料到但不是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標的物,應事先徵得買受方的同意,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二、出賣人違約怎麼向法院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如果通俗的來理解出賣人,出賣人實際上就是賣東西的人。出賣人對自己所出售的物品是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賣家所出售的商品房在質量上有嚴重問題的,買家就可以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甚至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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