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啥意思?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啥意思?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指通過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為自己住用、通過房產銷售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的人。
出賣人是指依法有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房屋出售或者轉讓,通俗的將就是房屋的合法賣出者。
二、出賣人在購房中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買賣合同成立,出賣人應按合同的約定移交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雙方經協商約定達成一致,在買受人交付了價款後,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使買受人不僅實際取得了標的物,而且實際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在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轉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民法典》第510條、511條的規定方式辦理。
2.確保標的物無瑕疵。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被第三人以出賣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發生該標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權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3.確保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款支付給出賣人貨幣,是以單價乘以數量確定下來的,出賣人收取了該數量的價款,就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量交付標的物,少交,是違反合同約定侵犯買受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補足,並承擔違約責任;標的物的單位價額,是標的物質量的金錢價值,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確保出賣人獲得收益的保證,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不得降低質量檔次交付標的物,因交付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質量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出賣人承擔。
4.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合同約定的期限,是雙方協商約定的,在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賣方應按期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方發生了某種事先未預料到但不是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標的物,應事先徵得買受方的同意,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主要的合同當事人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通俗的將就是房屋買賣雙方,合同一經簽訂出賣人和買受人需要依法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買受人支付合同價款後,出賣人需要按約定交付標的房屋,如果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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