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有嗎?
一、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有嗎?
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是有區別的;
合夥合同糾紛是由於合夥和合夥企業由多人蔘加,合夥人處於一種平等的地位,有時經營策略和主張不同,加之爭盈避虧,易發生分岐。特別是有的合夥或合夥企業沒有合夥協議或合夥協議太簡單,許多重大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也易發生糾紛。無論是合夥的內部糾紛,還是合夥企業的內部糾紛,都可以稱之為合夥協議糾紛。
個人經濟糾紛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
二、合夥協議糾紛法律規定有哪些?
1、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並有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夥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動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按照規定債務承擔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 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5、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户,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户的,應當按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户對待。
6、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7、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夥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是屬於兩種不同的糾紛,對於此糾紛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確定,但只要發生之後就需要及時的解決,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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