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糾紛與股權糾紛
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私募股權合夥糾紛
典型的私募股權投資的本金和收益的返還是不確定的,而且它的收益和本金是在項目取得收益基金退出後取得。而現實中一些私募基金為了增加對投資人的吸引力,為了便於募資,往往承諾定期返本返息。
一旦投資人的本金和收益兑現不了,可能引起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比如有限合夥人要求起訴這個基金和管理合夥人兑現本金和收益。
目前來説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的這種糾紛,是非常多的一種糾紛。
(一)投資人收回本金和收益的法律定性
依照《有限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獲得收益或本金,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如果投資人依據合夥協議以及與合夥人簽訂的其它合同文件主張取得本金和收益的,這類糾紛進入司法程序以後,最核心的一個爭議問題就是有限合夥人它的主張要求兑現本金和收益,是基於投資關係還是借貸關係。
對於這類的爭議,一般來説,投資人主張要求按照投資關係來進行處理,基金方面主張按照借貸關係來處理,認為這個錢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到底是投資還是借貸,實際上是這類糾紛需要解決的一個前提性法律問題。
從目前大量的案例來看,這類糾紛的裁判指向最終認定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排除《公司法》、《有限合夥企業法》的適用,直接適用《合同法》,依據合夥企業內部所簽訂的入夥協議、合夥協議或者其他的合同文件來進行處理。
收益和本金的兑現也是完全根據不同的案例,不同的案境,依據所籤協議文件來進行界定。
與該爭議相關聯的問題就是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認定,依據貸款通則的一個基本原則,企業之間是不能借貸的。
在2013年上市審判工作會議召開的前後,各地都有一些判例,判決確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有效的,但從總的認定數量上看,認定企業間借貸效力有效的數量還是比較少。所以目前還不宜説企業間借貸效力已經完全得到認可。
(二)不規範私募股權投資引發的刑事犯罪
私募股權投資的特徵為:不公開募集;投資人特定;不承諾保底收益;工商登記。但是在現實當中,大量的所謂的私募基金的運作都不符合這四個特徵。
比如面對不特定的羣體,採取電話、短信的方式,甚至是各種各樣的推薦會來進行推廣,銷售所謂的基金份額或者所謂的理財產品,最關鍵的是承諾保底收益,而且這個保底收益是比較高的,遠遠超出基準利率的四倍,可能還會約定一個高額的違約金,除了借款關係還設置一系列擔保。另外吸引的投資人都不經過工商登記,所有的內容都體現在合同文件上。
這種運作方式和典型的私募基金運作方式有諸多不同,它的整個資金流和現金流如果能夠維持住的話,這個鏈條能夠運轉下去,一旦資金鍊斷裂,就會牽涉到刑事犯罪,即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這兩個罪名的行為表現都比較相近,在定性上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可能還有一個返還的過程在,但集資詐騙根本上就沒有返還的意圖,直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兩個罪名它的追訴標準和刑罰也都不一樣,相對來説集資詐騙刑罰責任更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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