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勞工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當然不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有權利決定不再續簽。
2、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決定不續簽,則應給予勞動者相應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願意續簽,並且待遇不變或者增加,勞動者個人不願意續簽,則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想續簽但降低待遇,勞動者不同意的,同樣有經濟補償。
關於經濟補償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辭職”?
《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指正式員工,試用期只需提前3天)。可以理解為,這是勞動者的任意解除權。無須理由,想走就走,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在實際操作中,多數用人單位也會這樣要求。
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一些企業也會這樣要求。要求勞動者如果不同意續簽的,需要提前30天“辭職”。其實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解,或者説,是用人單位故意為難勞動者的表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這不同於37條的勞動者任意解除。
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在實際操作中,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合同肯定都是在合同期滿之前(例如提前幾天),但這決不意味着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還需要提前“辭職”。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這就不是一個“辭職”的概念。
綜上所述,當我們與用人單位的勞工合同期滿後,我們是否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工合同是由我們自己決定的;辭職後,我們應得的利益是合法,是有法律保護的,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補償,我們可以利用相關法律要回屬於我們自己的利益;所以對於勞工合同到期後怎麼辦這件事我們可以遵照法律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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