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分有哪些
一、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分有哪些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二、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為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我國民法典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為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4、標的是行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為才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為。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共同特徵
1、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都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處理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建立的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很多人把委託合同和經紀合同混為一談,因為都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而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雙方對彼此的信任基礎上的,所以很容易混淆,但是兩者的適用範圍、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合同的服務範圍都不同,所以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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