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離職信怎麼寫?
一、合同到期離職信怎麼寫?
某某領導:
您好!
本人自進入公司以來,受到公司全方面的照顧,不僅強化了自己的業務能力,也結交了許多領導和同事。感謝公司一年來對本人的厚愛,讓本人從一個剛從一個剛入行的新手逐漸成長為一個熟悉工作流程業務骨幹。
但因為本人個人原因,在勞動合同到期之際,不得不提交此份申請。本人自覺能力有限,想繼續通過求學來提高自己的能力,包括知識層面,因此,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報告。
在此之際,祝公司越辦越強,越來越強大。
此致!
敬禮!(此詞拉到行尾)
申請人:某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出台前,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實施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可能存在的情形:a 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願意;b 在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願意; c 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那麼a情形下,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bc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合同期滿後,勞動者離職了,因補償金問題發生爭議,但是雙方都沒有有力證據來證明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合同未能續簽。怎麼處理呢?司法實踐中,應由用人單位對此負舉證責任。另外,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需要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是可以索要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的,那麼在當原先的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也需要通知勞動者是否進行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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