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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第三人選擇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行紀合同第三人選擇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行紀合同第三人選擇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目前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紀合同第三人選擇權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條 【行紀人的直接履行義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合同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

(1)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託人的,可以選擇委託人或者行紀人作為該合同的相對人,但行紀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除外;

(2)行經人和委託人共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託關係的,應當由委託人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託關係的,應當由行紀人和委託人共同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三、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

(3)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4)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這裏無法準確介紹行紀合同第三人選擇權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行紀人跟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對第三人來講,如果權益受損,其實第三人可以同時要求行紀人的委託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人知道委託關係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也可提前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