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與相關法律制度關係規定是什麼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6、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7、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8、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一般主要特指的是從事貿易類的活動,並且行紀合同是屬於有償性質的合同。行紀和同是行紀人用自己的名義來從事委託的事項,並且對於行紀合同的主體也是屬於有限制規定的,必須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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