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期間的效力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期間的效力是什麼?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期間,合同是否有效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合同符合一定條件的,如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簽訂合同是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簽訂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在訴訟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糾紛的類型是我們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常見的案件糾紛類型之一,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我們應當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處理,合適的方式是能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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