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正常情況下是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法典》規定,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是3年,從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後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的法院管轄如何確定?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是有審理期限的,一般要看法院是適用哪一種程序,一般程序審理的期限大概在六個月,簡易的程序一般是在三個月,如果簡易的程序適用不下來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直接轉為一般程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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