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關係中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勞動合同關係中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勞動合同侵權責任可能由職員承擔,也可能由單位來承擔。若是職員的過錯才導致侵權現象發生的,那麼單位在支付賠償後,可以向職員追責。
員工因下列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由此可見,勞動法對員工向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是有嚴格限制的。
由於勞動關係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因此,只有在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僅僅存在一般失職行為,比如因工作不認真負責造成產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不應當要求其進行賠償。
二、侵權責任賠償損失的範圍有什麼?
(一)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二)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四)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五)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六)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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