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因管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無因管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特徵一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於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特徵二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係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於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特徵三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於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徵。
特徵四
4、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特徵五
5、補償性。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於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利息,即直接的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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