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的無因管理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
1、不正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認識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務,並願意把管理事務所生的利益歸於他人);
(3)就事務的管理,管理人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4)管理事務的承擔,不利於本人,或違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與正當無因管理的區別)。
2、不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不具有違法阻卻性
若管理人因不當管理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構成侵權。
(2)若被管理人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則被管理人負有償付必要費用、必要債務、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損失的義務,但被管理人的償付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3)若被管理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一般可按照不當得利處理,符合侵權要件的,被管理人還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不當無因管理造成損害的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5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總結以上內容,不正當無因管理的內容有:構成要件(管理事務)、法律效果(侵權、賠償)。新法在舊法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補充,對這一條款的內容有了更加深刻的分析,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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