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定金是否應返還?
一、合同不成立定金是否應返還?
合同不成立定金是應返還,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購房中介與購房者之間的服務關係,依據合同法理論來説,屬於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其中,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由此來看,中介提供服務收取中介費是有法律依據的,房產中介作為居間服務的提供方自然有法律依據收取費用,但收取費用的前提是居間成功,即買房人和賣房人就房屋買賣訂立合同。
二、購房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第一,在合約書中,應註明與發展商談定的付款方式與價位,是按揭付款還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繳款時間應註明。
第二,發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寫明確,應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應用模稜兩可的措詞來表達,因為這裏涉及到逾期交房的違約問題。
第三,對於購置房屋的面積要明確銷售面積(含分攤的公用面積)是多少。如面積誤碼率差超過約定範圍,客户有權要求退房或追繳利息損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規定發展商實測面積大於客户購置面積時客户將不必追補面積款,而實測面積小於購置面積,發展商還要退款。
第四,應提出或煤氣的準確通氣時間。因煤氣公司有規定,必須等到樓宅入住率達70%時才通氣源。因此,雖然煤氣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氣,給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所以,在合約上應註明氣源通氣的準確時間或註明如入住率不夠不能按時通氣時發展商採取的應急辦法。
第五,應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產權證發放到手中的準確時間。目前由於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放比較慢,但也應有合適的日期,發展商不能無限制地拖發產權證。
第六,發展商在與客户簽約時,除簽署正式合同外,為了更清晰地闡述協議內容,往往還會讓客户再簽署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碼率差,若差異過大時在哪些情況下的免賠責任。一般情況下,發展商籤此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客户也應多加註意,仔細研讀補充條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發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簽約時重要的就是上述幾個問題,但對其他條款也應在發展商處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細研究,一定要做一個明明白白的購房人。
現實生活當中定金合同實際上是屬於一種從合同,所以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是其他類型的主合同以及不成立的狀態之下,就會導致定金合同也是不成立的,所以必須要返還定金,這是有相關法律依據的。所以需要提醒注意在簽訂定金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非常的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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