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種類的劃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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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也會促進專有名詞的產生和發展,社會生產發展迅速,社會成員之間的生產關係也隨之變得複雜和多樣,標的物種類也相應的變多,劃分也變得複雜。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將會為您詳細介紹標的物種類,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一、定義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商業買賣合同中會有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舉例説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二、基本分類
標的物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
1、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文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三、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2、特殊規定
①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⑤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⑥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⑦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我們從上文中可以清楚地認識到標的物種類的多種多樣,其劃分也變得複雜。在社會生產中,希望您能夠順應生產規律,合理規避風險,減少自身損失。標的物的出現是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們要準確理解,合理接受。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標的物的信息,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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