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現在一些新技術、新產品的發明都是多人共同完成的,他們會共同申請專利。如果其中一人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專利轉讓給第三方使用,則可能引發糾紛,這也是專利申請糾紛的一種主要形式。那麼,專利申請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專利申請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專利申請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通常是糾紛雙方約定一方或雙方讓步,消除其間存在的爭議。調解一般是在第三人的參與下進行,在我國多為律師或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參與調解。由於這種方式給爭議雙方製造了一種較緩和的氣氛,大多數情況下也能顧全當事人的聲譽,所以通常能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實踐中已創造了不少的先例。但是,由於這是一種訴訟外的調解,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靠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則無法請求強制執行。當事人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調解也不是解決專利合同糾紛的必經程序。
二、專利申請合同糾紛包括哪些類型?
專利合同訴訟是指因為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專利合同而引發的訴訟。這類訴訟涉及的事項是合同約定或 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這類訴訟中,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是引起訴訟的重要原因和事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是判斷和解決這類訴訟的重要依據。這類訴訟通常應當涉及雙方簽訂的書面許可合同或書面轉讓合同,但也包括構成事實上的專利實施許可或專利轉讓但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專利合同糾紛包括:
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2、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3、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4、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5、外觀設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專利代理合同糾紛。
三、專利申請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由於合同標的物所涉專利權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合同糾紛管轄作出了特殊規定,即知識產權案件的受理必須遵守司法解釋關於指定管轄和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綜上所述,專利糾紛的種類很多,包括專利申請合同糾紛,專利轉讓糾紛及專利代理糾紛等。解決專利申請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的方式,違約的一方承擔賠償損失。另外,調解、仲裁及訴訟也是處理合同糾紛的主要方式。如果最終選擇訴訟的話,要在訴訟時效內提出,否則就失去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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