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一、合同變更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第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我們知道,訂立勞動合同時,本來就必須遵循公平的原則,必須是本人意願的真實體現。同樣,勞動合同要變更,也必須貫徹以上的精神,具體表現為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是一種法律關係。它保證了你可以取得什麼利益,同時又規定了你必須付出什麼代價,遵守什麼承諾。所以合同條款的內容,往往是雙方利益的平衡點或結合點。利益問題上雙方絕對是相互對立的。由於合同變更牽涉到雙方的利益,因此變更必須雙方坐下來談。只有雙方都認可、同意,變更才有可能成立。
第二個原則就是要以文字為證,就是變更要有一個書面形式。從理論上講,勞動合同的變更屬於要式行為,雙方協商一致決定變更內容,但又不用書面形式確定,是一種形式上的瑕疵。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以書面形式確定,可能會在實踐中發生很多麻煩。
二、合同變更後有什麼效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實踐中合同變更並不少見,有時候是債務承擔,有時候是債權轉讓,但這些變更合同的方式都需要債務人的同意,當然有時候通知債務人也可以,但都不得單方決定變更合同,否則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在決定變更合同時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的意見,看看是否需要對方的同意或者如何通知對方比較好,避免合同變更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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