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合同債權責任需要承擔嗎?
一、無償保管合同債權責任需要承擔嗎?
現實生活中,朋友之間委託幫忙代管物品的情況很多,一般不會收費。這種免費保管的行為在法律上叫“無償保管合同”。一般情況,只要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不存在過失的話就不需要賠償,如果沒有盡到責任或由於過失而發生意外,即便是“免費保管”,還是要賠償。
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無償保管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推定為無償。如果保管合同明確約定保管是無償的,寄存人則無須支付保管費;如果保管合同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且依合同意旨和慣例也無法確定是否應當支付保管費的,則該保管合同推定為無償,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用。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是否承擔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雖説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較輕,但保管人還是應該盡到與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義務,所以,只要盡了一般義務,能自證其無重大過失,便可以免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重大過失,還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無償保管過程中義務分類
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即行為人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一般有3種不同的標準: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
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是指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為標準;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而如果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應認定為重大過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償的保管合同就是屬於幫助他人代管財物,中間不會收取任何的費用所制定的合同,但如果一方財產有損失的話,那麼保管方就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所以,雙方在協商的時候就要制定好,這樣雙方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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