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嗎?
一、合同不成立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嗎?
合同不成立是有可能追究締約過失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締約過失行為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的行為,締約過失有兩種,一種是合同無效,另一種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會形成締約過失。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及材料是什麼
1、合同的簽訂,一般應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2、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3、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承諾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有可能是會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但是具體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比如確實是因為對方的過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人説,所以導致對方受到一定的損失,此時是需要按照《民法典》當中的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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