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是什麼?
一、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是什麼?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是指在要約生效後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於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在出賣人要約的條件下自己不會買受,卻仍然出於惡意,一再以種種理由與方式與出賣人磋商,最終合同不成立,卻導致出賣人不能及時出賣標的物,間接蒙受損失。一般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是締約過失責任。
違反附隨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的範圍應以履行利益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當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實現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況下,違反給付義務的損害賠償因其對給付利益造成損失固然以履行利益為限,對於違反附隨義務也應該如此。
履行使當事人依合同可實現的某些利益(如防止自身祕密泄露、履行的協助、某些事項的通知)落空,造成損害,相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與義務人義務的不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有些附隨義務可以用強制履行來救濟,但是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害仍然無法彌補。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為限,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其因未履行附隨義務造成的損失。
二、附隨義務包括哪些方面?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下面將分別闡述這三種義務以及其他附隨義務。
綜上所述,附隨義務是隨着主合同義務產生的。合同當事人不得違反自己承擔的義務,違反附隨義務的,應該承擔連帶賠償,這裏賠償有一個範圍,就是履行利益為限度。受害人提出賠償要求,對方置之不理的,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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