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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銷權時間

法定撤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2條規定,是指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後,甚至在贈與合同已經一部或者全部履行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的撤銷。

法定撤銷權時間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3條第2款規定:贈與人行使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過一年不行使的,該撤銷權即消滅。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還規定了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6個月,自其知道有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