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當事人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沒有違反以上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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