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出租人因自身需要,不願意繼續出租,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3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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