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辯權嗎
借款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辯權,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從不安抗辯權的定義出發,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難以給付之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借款合同分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然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通常認為是單務合同、實踐合同,一旦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並生效,自此,出借人不負擔義務,借款人負擔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故不安抗辯權不適用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然人與金融機構等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一旦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出借人負擔交付借款的義務、借款人負擔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故不安抗辯權可予以適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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