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水平怎麼辦?
勞動合同都會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義務就是我們知道的工資。那麼關於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水平怎麼辦?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工資的內容,那麼勞動者應該享受到正式員工的待遇即同工同酬。
一、 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水平有效嗎?
勞動合同中沒約定薪水有效,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未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嗎
對第一種情形,《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這一規定,一旦出現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就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該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此時用人單位仍不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不補償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98條之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82條2款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第82條2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筆者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目前的用工實踐中,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最終導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三種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於用人單位工作疏漏,在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經實際履行
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水平怎麼辦?勞動合同內容中規定工資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生活中也是存在很多用人單位想要非法牟利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不填寫員工的工資標準的,這樣的情況,應該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來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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