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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連帶清償責任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所以拖欠員工工資不僅是公司就債務,而且是第一順序的賠償對象。員工工資可以要求股東以認繳未繳出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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