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與連帶債務清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連帶責任與連帶債務清償的區別是什麼?
1、責任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説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2)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主體關係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二、連帶之債相關要件有什麼?
所謂終局責任人,就是指對於數個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發生應最終負責的人。換言之,儘管各債務人的債務基於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獨立產生,但有時卻是由於最終可能歸責於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債務的發生,這種可最終歸責的債務人就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不真正連帶之債內部追償的性質是讓與請求權。讓與請求權指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讓與其對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這首先充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讓與請求權具有以下要件:
1、受讓與權利者為對債權人履行了債務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
2、讓與權利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3、讓與請求權的客體為債權人對於發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終局責任人的債權。
債務人在債權人讓與請求權後,才能據此向終局責任人求償。法律採納讓與請求權的本意在於不使債權人取得雙重利益。因此,債權人在債權滿足後即應將對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債權)讓與業已履行債務的債務人。
連帶責任與連帶債務清償的責任不同,主體關係不同。與連帶之債相關的是終局責任人,是對於數個不真正連帶債務發生應負最終責任的人。債務人在向債權人讓與請求權後,可以向終局責任人求償。進行讓與請求權時,讓與權利者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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