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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麼情況破產清算?

企業在競爭中處於劣勢的時候,就容易面臨破產的風險,破產必不可少的就是清算。但是什麼情況破產清算在破產法中是有嚴格的規定的,破產並不是逃避責任,需要滿足條件,方可進行破產,防止一些企業故意逃避責任的破產。法律是如何規定破產的,可以到本文進行了解。

一般什麼情況破產清算?

一、一般什麼情況破產清算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啟動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 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 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啟動

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通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1) 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2) 強制清算啟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企業破產法》摘錄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二、破產清算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户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大家都有所瞭解,破產清算就是對企業當前的狀況進行一次摸底,瞭解詳細的經營狀況和負債狀況,為下一步的破產提供基礎。但是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進行破產清算的,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要求方可以進行破產清算。當然如果企業符合了條件,就可以申請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了。

標籤:清算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