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破產清算事務公司?
一、破產清算事務公司的相關信息
1、定義
破產清算事務所是指專門從事破產清算業務的機構。目前,社會上已經出現了專門從事破產清算的機構,但目前國家對於破產清算事務所的設立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
2、人員組成
根據破產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
必然決定了應當由會計、審計、評估、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並且為了工作開展的便利,對專業人員還要求有一定的資質。因此,清算組成員首先應當從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中挑選,如果根據案件需要,還可以聘請公證員、拍賣師等專業人員參與組成。
3、承接業務
這是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生存的關鍵,因為目前法律規定,破產清算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審理過程中,特別是涉及國有企業破產的案件往往受到極大的行政干擾,所以,由中介機構成立的破產清算組是否能被選用,存在很大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對將宣告破產的案件,可以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定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標書的內容可以包括:
(1)是對本轄區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招標,本轄區的專業機構可以按標書的要求自由組合破產清算組進行競標。
(2)確定對清算組成員的審查。這種審查為一般審查,只要清算組成員以前沒有違規違紀的處罰記錄,都應當有資格擔任清算組成員。
(3)對個案清算組成員名額的限制。根據破產案件的難易確定清算組成員名額。
(4)確定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應當承諾的內容,包括承諾單位、承諾清算時間、承諾清算的預期質量以及違反承諾的責任等等。
(5)約定報酬。報酬主要是指法院確定給清算組的報酬,至於清算組人員的報酬由清算組自行決定。
(6)明確清算組的民事責任與清算成本風險,當清算組不能按約履行清算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破產財產不足於支付破產費用時,由各中介機構自行負擔風險等等。
二、如何成立破產清算事務所
1、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的人員組成
根據破產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必然決定了應當由會計、審計、評估、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並且為了工作開展的便利,對專業人員還要求有一定的資質。因此,清算組成員首先應當從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中挑選,如果根據案件需要,還可以聘請公證員、拍賣師等專業人員參與組成。
2、中介破產清算組的類別
(1)按有無法人資格劃分,可以分為二類,一是有法人資格的、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類似(或破產清算公司)專門機構,在核準的範圍內承接破產清算業務,承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沒有法人資格的、由若干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派出人員組成的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該組織屬鬆散型的臨時機構。按有無法人資格進行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因清算組的侵權造成損失之後的問題。對於第二類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清算級成員因清算工作產生的報酬與收益,應歸派出機構;如果涉及到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的,首先應由清算組本身承擔,清算組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派出造成損失成員的機構追索。
(2)按破產清算組受理破產清算的對象,也應分為二類:傳統的破產清算組和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
根據目前的破產法律規定,對涉及國有企業的破產,仍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破產清算組為好,這主要是涉及社會穩定、職工安置、等一系列的歷史包袱問題,必須要有政府的力量作為保障;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資公司,不涉及上述歷史包袱問題,那麼則應當採取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可以保證清算質量提高清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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