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規定是什麼?
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法院經過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法律規定及責任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對於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寫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申請強制清算,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寫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因無法清算或者無法依法全面清算而終結清算程序,與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而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其法律後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時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結果,是剩餘債務不再清償;債務人僅以其破產財產為限承擔責任,債務人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後,除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內發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債務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可以追加分配外,對於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原則上不再予以清償。而因債務人的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而終結的,雖然債務人的法人資格因清算程序終結而終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責任並不當然消滅,而是應當由其清算義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二、法院強制清算無法清算的情形
1、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
2、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3、對於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三、清算組強制清算程序
1、指令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和財務賬冊。
2、確定清算組成員。在公司股東或高管人員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及財務賬冊憑證,具備清算的初步前提下,確定清算組成員。
3、清理財產、債權債務及相關事務。成立清算組後7日內,清算組應將公司清算司法介入、清算組組成等事項書面通知公司登記機關、税務機關、勞動部門以及開户銀行,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4、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報告。在公司的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和財產變價處理完以後,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法院確認。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後,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申請人在其個人債權及他人債權均得到全額清償後,未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申請人的請求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後,公司可以繼續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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