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清算更換清算組的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強制清算更換清算組的規定是什麼?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二、強制清算的特點
(1) 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後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案件才算審結。
(3) 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 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憑裁定辦理註銷手續。
“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後,應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而且願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上述人員不能、不願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於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或者擔任清算組成員的,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的同時,應當根據清算組成員的推選,或者依職權,指定清算組負責人。清算組負責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訴訟代表人職權。清算組成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予以更換。
在我國的企業的破產的程序中,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
-
公司驗資後的錢可以取出來嗎?
不能隨便取出。實繳的註冊資金是公司的財產,一旦實繳後,那麼註冊資金就必須是用在公司需要使用的地方,一般用於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發放人員工資、進貨、買辦公用品等等,這些行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開具相關發票。但是,並非不可以提取出來,提取的方向有以下的兩種...
-
註冊公司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實質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組織要件:公司類別、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及組織機構。2.設立人要件:(1)公司設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法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承擔無...
-
國有獨資公司有哪些特點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主體是單一的,也就是説,股東只有1人。一般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是國家授權的部門。(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和監事會,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依法對公司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由於這種...
-
公司減資通知債權人嗎?
一、公司減資通知債權人嗎?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二、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的程序是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