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訟提請解散公司以誰為被告?
一、股東訴訟提請解散公司以誰為被告?
(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公司的營業期限是公司存續的時間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公司法》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營業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應當停止活動,進入解散階段。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章程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規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公司出現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應當解散的原因,公司就應當停止生產或者經營活動,進入公司解散程序。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會制訂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需要注意的是,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雖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解散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解散,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如果要解散,必須是出現一些具體的情況,比如説在六個月之內無法再週轉運營,或者是其他情況,而且股東要想提出解散公司的請求必須要以公司作為被告進行訴訟,當然也可以將公司和其他股東一併作為被告,但是如果其他股東人數較多,那麼需要依法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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